【科学抗“疫”】防疫抗疫,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

编辑:学报   发布时间:2020-02-16  浏览次数: 

   当前,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,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。公安干警提醒您,在与疫情战斗的同时,一些与防疫抗疫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需要了解和注意,千万不要触碰!

   一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触犯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。

  青海省西宁市苟某,在武汉务工返乡后,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,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,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,欺骗调查走访人员,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,更恶劣的是,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,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,并密切接触人群,现苟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
   二、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,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配合隔离治疗,拒绝配合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,触犯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”。

  济南市一已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的丈夫、婆婆及女儿三名密切接触者在医院接受隔离期间,擅自逃离医院返回住所,后三人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。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。

  三、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、检疫、强制隔离、隔离治疗等预防、控制措施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,触犯“妨害公务罪”。

  济南某公司职员邓某某于2月3日出入其工作的公司时,因拒不佩戴口罩,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,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,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,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,邓某某仍拒不执行,并殴打出警民警,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批准逮捕。

   四、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、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、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可能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,触犯“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”“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”。

   2月3日,济南市槐荫区金某因在家无聊寻开心,遂拨打120虚构自己自武汉回来,身体出现乏力症状,后在120急救车及派出所民警多番致电时害怕不敢接听,从家中跑到经十路辅路被民警找到,因金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,被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行政拘留10天,罚款500元。

   我们的祖国正在经历疫情的磨难,我们每一个人都在参与这次奋战。目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,我们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,尊重、服从医护、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,积极配合防疫、安检、管控措施。春天来了,这场战“疫”的胜利也即将到来。